(一)研究本区水务发展战略,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;组织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。
(二)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(含地表水、地下水、空中水);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调度方案,并监督实施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负责本区自备井的管理;发布水资源公报;负责指导基层水务工作。
(三)负责本区计划用水、节约用水的管理;监督北京市计划用水、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在本区的实施。
(四)负责本区供水管理工作;负责制定供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参与供水重要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;负责供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;负责供水安全工作;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。
(五)负责本区排水、污水处理、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;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、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、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;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六)负责本区河道、水库、湖泊、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;监测河流、湖泊、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、水质;核定水域纳污能力,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、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,并监督实施。
(七)负责本区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;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;组织、协调本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;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工作。
(八)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本区防汛抗旱工作。
(九)负责本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;协调本区内的水事纷。
(十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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